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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的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和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内容与形式

国家教育考试的内容应当符合课程标准和考试大纲的要求,注重考查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考试形式应当多样化,包括笔试、面试、实验操作等。

二、命题管理

国家教育考试的命题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试题命制应当按照科学、严谨、规范的原则进行,确保试题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适宜性。

三、试卷印制与保密

国家教育考试的试卷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具备相应条件的印刷厂(店)印制。试卷的印制过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保试卷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四、考场设置与管理

国家教育考试的考场应当设在安静、独立、通风良好的场所,并配备必要的照明设备、消防设施等安全设施。监考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考场秩序,防止作弊行为发生。

五、考试实施

考生应当遵守考试规则,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考场,不得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协助他人作弊。监考人员应当加强考场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违规行为。

六、成绩公布与使用

国家教育考试的成绩应当及时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对合格分数线的划定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学科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做到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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